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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尾水监测 | 生态环境部:强化监测监管和执法检查,推进尾水监测

2022-07-28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全国各地对水产品的需求量逐年增多,水产养殖业进入快速发展时期,但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对水生态环境的破坏,比如当前较为普遍的高密度养殖方式。按照传统养殖方法,大量的残饵和粪便排入水体,养殖尾水污染日益严重。水产养殖尾水中的主要污染物有氨氮 、亚硝酸盐、有机物、磷及污损生物。水产养殖尾水若得不到及时有效处理,不仅会使养殖水域环境恶化,而且会导致鱼类、虾蟹类等暴发疾病甚至大面积死亡,直接导致养殖产品质量和产量下降。

生态问题凸显,依法治污催生各地排放标准如雨后春笋。

为推动各地精准、科学、依法治污,解决区域范围内的水产养殖尾水污染问题,生态环境部联合农业农村部于2022年1月10日发布《关于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的意见》,同时指导各地根据当地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需要,因地制宜制定出台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

2021年2月湖南省已发布实施《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 1752-2020),根据接纳养殖尾水自然水域的环境功能,分级确定养殖尾水排放限值; 6月江苏发布了《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对淡水养殖、海水养殖池塘的尾水排放限值及要求、尾水监测方法、结果判定、监督与实施等内容都做了明确规定;2022年6月,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实施13条措施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7月,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与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制定的《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实施方案》(下称《方案》)正式印发实施。江西、上海也在积极探索开展水产养殖场尾水环境监测,为水产养殖尾水排放管控夯实基础。

加强养殖尾水排放监管,推进尾水监测。

《意见》指出:沿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健全海水养殖尾水监测体系,2022年底前在部分地区开展工厂化养殖尾水监测试点,2025年底前初步形成对区域内主要工厂化养殖尾水的监测能力,依法推动工厂化养殖尾水自行监测。逐步将池塘养殖尾水纳入监测范围,加大池塘养殖清塘时段的尾水监测力度。逐步加强对养殖投入品、有毒有害物质等的检测分析,推动在线监测、大数据监管等技术应用。鼓励开展养殖尾水排放邻近海域及养殖海域环境监测。

各地出台的政策也都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养殖尾水监测体系,实施常态化监督性监测,做到养殖尾水净化后排放报备、应检尽检和达标排放。

养殖尾水监测从人工向自动化、智能化发展。

养殖尾水是指池塘养殖和工厂化养殖等养殖活动向自然水域排放不再使用的养殖水。

《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提出:根据接纳养殖尾水自然水域的环境功能,将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分为一级和二级。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见表1所示:

为使水产养殖尾水达标排放,进行水产养殖尾水检测必不可少。现有检测方式主要是由人工到现场取样,随后将水样带回实验室进行检测,该方式检测频次较低,不能满足有效关注水体水质指标变化的目的,且人工取样检测属采测分离模式,工作过程中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比较高。

为解决以上问题,满足市场需求,汉威科技集团推出:WQD-SC1000型水产养殖尾水在线监测专用设备,可通过在水产养殖厂的排水口处安装此自动监测设备,进行在线监测,及时有效掌握水体水质指标变化,实现全自动、智能化监测,解放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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